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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檢方起訴洩漏軍事機密給中方的退役軍人等4人 依「洩漏予敵人」罪嫌偵辦 韓國法律卻無明定中國的間諜罪條文
- URL: https://www.bexus.info/20261020-news-48-zh-tw/
- Published: 2026-10-20T13:55:09.000Z
- Updated: 2026-10-24T10:49:24.000Z
- Description: 台灣高等檢察署19日起訴收受中方報酬、交付軍事機密文件的退役軍人等4人。檢方援引洩漏軍事機密予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陸海空軍刑法條文，並請求法院對全數被告從重量刑。4人不法所得合計182萬餘元新台幣。
- Author: Alfred Kim
- Tags: chinese-taiwan, 인도태평양

台灣

臺灣高等檢察署19日（當地時間）以收受中方報酬、交付軍事機密文件的罪嫌，起訴退役軍人3人與公務員1人共4人。所援引的條文包括對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予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2項。檢方請求法院對4名被告全數從重量刑。4人不法所得合計新台幣182萬9403元。

## 高檢署：2名退役軍人洩漏軍事機密逾1年

高檢署公布的被告為李○達、森○姿、蔡○澄、尤○宇4人。李○達與森○姿犯案時為現役軍人，目前均已退伍。兩人涉嫌收受金錢，為中方刺探、蒐集多件軍事機密資料並加以洩漏、交付。

根據檢方，李○達犯案期間為2024年（民國113年）3、4月間至2025年8月，森○姿為2023年10、11月間至2025年3月。森○姿約早5個月開始，李○達的犯行則比森○姿晚5個月，延續到2025年8月。

李○達不法所得為新台幣88萬4000元，森○姿與蔡○澄收取的款項合計新台幣51萬5000元。檢方認定兩人交付的資料屬「足以使國家與軍事作戰安全及國防利益遭受損害之軍事機密文件」。

## 公務員帳戶與虛擬貨幣錢包輸送報酬

具公務員身分的蔡○澄涉嫌出借自己名下帳戶，供森○姿收取交付機密的報酬。

退役軍人尤○宇涉嫌「自113年3月間至同年10月止」以自己名下的虛擬貨幣錢包，收取中方人士匯入的虛擬貨幣。他將這些虛擬貨幣賣給場外幣商換成現金後，依中方人士指示存入李○達與蔡○澄的帳戶。檢方認定此舉屬「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一併以違反洗錢防制法起訴。尤○宇不法所得為新台幣43萬403元。

## 檢方以兩岸軍事對立為由 請求全數從重量刑

檢方指出，李○達與森○姿案發時具「國家軍人身分，肩負保家衛國之軍職」。對蔡○澄，檢方也表示其身為公務員，應知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的重要性。

檢方表示，「現今兩岸長期處於軍事對立之緊張關係，面對大陸地區之武力威脅」，被告卻「竟為牟取私利，輕易背棄對國家之忠誠義務」。對李○達、森○姿、蔡○澄3人的行為，檢方認為「影響國家安全甚鉅」。

檢方說明，尤○宇「前因洩漏、交付機密軍事資料而遭起訴」，卻「猶接受大陸地區所新闢之管道獲取財物」。檢方指出，他在本案中扮演完成犯行不可或缺的角色，犯後仍「飾詞狡辯，毫無悔悟之心」，並表示「建請法院均從重量刑，以收儆懲」。

## 援引條文包括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規定

檢方援引的法律包括陸海空軍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6部。

最重的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將軍事機密洩漏或交付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同條第1項針對洩漏給非敵人對象的情形，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將中方視為本條所稱「敵人」提起公訴。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敵人刺探或蒐集軍事機密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洩漏、交付或刺探、蒐集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第7條第2項規定洩漏、交付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刺探、蒐集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起訴書所列條文還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洩漏、交付國家機密予大陸地區）與第34條第3項（為大陸地區刺探、蒐集國家機密），以及規範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的刑法第109條第1項、第2項與規範刺探、蒐集的第111條第1項。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檢方也援引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與第4項。第11條第1項規定，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規定不具公務員身分者犯此罪，亦同樣處罰。洗錢防制法部分則援引第19條第1項後段。

## 調查局、政戰局、軍事安全總隊共同偵辦

本案由高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軍事安全總隊偵辦。調查局負責台灣的反情報偵查，政戰局與軍事安全總隊則負責軍中保防與反情報工作。

檢方強調：「國家安全乃民主基石，本署針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縝密蒐證及嚴正執法之原則。」

## 桃園地檢接連偵辦蒐集情報人員資訊與陸製晶片無人機案

台灣本月以來與中方相關的國安案件起訴接連不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6日宣布，以共諜罪嫌起訴退役空軍上尉費○鋐。根據檢方，費○鋐1976年（民國65年）退伍，2021年曾在中國河北省某鄉擔任鄉長。

費○鋐受一名自稱「高金力」男子指示，2024年1月蒐集台灣情報人員A1的職業、使用車輛、實際住處與工作地點。過程中，他委託不知情的徵信社調查A1的行蹤、工作地點與車輛行駛紀錄。在房仲業者任職的兒子費○勛涉嫌利用公司系統查詢A1名下所有建物後交給他。檢方表示，這些資訊被列為一般公務機密。費○鋐2024年7月也以相同手法，蒐集另一名情報人員A2的行蹤、工作地點與車輛行駛紀錄。

專案小組2026年8月17日持法院搜索票搜索費○鋐住處並將他帶回。法院准許檢方聲請，裁定費○鋐羈押禁見。檢方對費○鋐援引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之1（間諜行為）、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與第3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其子則僅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本案依國民法官法，以國民參與審判的形式起訴。

桃園地檢署12日宣布，上櫃公司錦○實業及其子公司英○國際參與國軍多項無人機採購標案時違反契約規定。兩家公司涉嫌在無人機上組裝依契約不得使用的陸製晶片與鏡頭，並在驗收階段提出不實原產地證明。檢方認為，公司相關人員明知零件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仍照常交貨。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月8日持法院搜索票，搜索公司、子公司、供應商臺灣傑○斯科技及關係人住處等6處，並約談被告與員工7人、證人1人。法院9日凌晨3時許裁准錦○實業副董事長簡○廷與業務總監陳○澄羈押禁見。檢方援引國家安全法第11條第1項與第12條第1項、刑法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罪，以及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罪。

檢方表示，事先掌握情資並蒐集證據後才展開搜索。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張春暉重視本案，指派國安專責檢察官偵辦，由6日起訴情報人員資訊蒐集案的檢察官林奕瑋指揮。台灣檢方對分別涉及軍事機密文件、情報人員身分資訊和軍購裝備零件的3起案件，全都援引國家安全法。

## 韓國法律未在間諜罪條文中另行明定中國

台灣法律不使用「中國」這個國名，而是以「大陸地區」一詞指涉中國。國家安全法第2條將「大陸地區」與外國並列為禁止洩漏、刺探的對象，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與第34條也另列大陸地區。本案中，高檢署將交付金錢給被告的中方視為此一「大陸地區」，適用國家安全法。起訴要旨也以「大陸地區之武力威脅」、「大陸地區所新闢之管道」等用語，將中國稱為「大陸地區」。檢方同時將同一中方視為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2項所稱「敵人」，一併適用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條文。該條文並未另行定義「敵人」，中方是否屬於「敵人」由法院判斷。

韓國刑法的間諜罪長期只以「敵國」為對象。修正前的韓國刑法第98條規定，為敵國從事間諜或幫助敵國間諜者，以及將軍事上機密洩漏予敵國者，處死刑、無期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議員印耀漢等12人2024年7月31日提出的刑法修正案，也在提案理由中指出：「現行法對為『敵國』從事間諜或幫助間諜者，以及將軍事上機密洩漏予『敵國』者，以間諜罪處罰。」韓國大法院1982年11月23日在82도2201號判決中表示「北韓共產集團確實並非敵國，誠如上訴意旨所述」，但同時認定受反國家團體指令者犯刑法第98條第1項之罪時，成立國家保安法上的間諜罪。將機密交給與北韓無關的外國的行為，則被排除在這套框架之外。

這類案件一向適用軍事機密保護法與軍刑法的洩密條文。軍事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洩漏所刺探、蒐集之軍事機密者，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3條第1項規定，業務上處理軍事機密者洩漏機密，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5條規定，為外國或外國人（包括外國團體）犯這類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軍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洩漏軍事上機密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軍刑法第13條雖規定將軍事上機密洩漏予敵人者處死刑，但僅限於對象為「敵人」的情形。

議員魏聖洛等11人2024年7月22日提出的刑法修正案指出：「現行法上間諜罪的適用對象限於為『敵國』之行為，對為非敵國之外國蒐集國家機密等行為的處罰受到限制。」議員金健等10人同年8月23日提出的修正案寫道：「如最近國軍情報司令部人員名單外洩事件所示，有意見指出傳統意義上的敵國對象有必要擴大。」第22屆國會中，議員朱豪英等10人2024年6月21日提出的修正案等類似法案接連出現。法制司法委員會小組委員會2024年11月13日議決將這些法案納入替代案。法司委全體會議於2025年12月3日、全院會議於2026年2月26日分別通過修正案。

韓國政府3月12日以法律第21450號公布修正刑法。新設的第98條之2（為外國等從事間諜）規定，為「外國或與其相當之團體」，在其指令、教唆或其他意思聯絡下，刺探、蒐集、洩漏、傳遞、仲介國家機密或加以幫助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刑法依附則於公布6個月後的9月13日起施行。規範為敵國從事間諜的第98條第1項維持「死刑、無期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2條規定，在第98條等罪中，「與大韓民國敵對之外國等，視為敵國」。為未被視為敵對外國的外國從事間諜（第98條之2）者，沒有死刑與無期徒刑，刑度下限也是3年，低於敵國間諜的7年。哪些國家屬於「與大韓民國敵對之外國」，法律並未指名規定。

軍刑法的間諜條文仍以「敵人」為準。議員Lim Jong-deuk等10人2024年7月29日提出的軍刑法修正案（第2202339號），內容是新設將為外國從事間諜行為及向外國洩漏軍事機密以間諜罪處罰的依據。該法案同年11月4日排入法司委全體會議後交付小組委員會。韓國刑法與軍事機密保護法中，沒有像台灣國家安全法那樣明定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條文。

李在明政府的因應也停留在同一框架內。韓國產業通商部19日在第76次產業技術保護委員會中擬定的技術外洩因應6大課題，並未出現「中國」與「間諜」等字眼。6日產業通商部國政監查中，雖有要求制定對技術外洩犯罪適用間諜罪的判斷標準，但未反映在課題中。韓國智慧財產處2月簡報時曾表示，海外技術外洩約70%流向中國。台灣檢方對將機密交給中國的被告援引死刑、無期徒刑條文的同一天，韓國政府的對策中卻少了對象國家的名字。

## 調查局追查地方選舉前中資地下流入管道

台灣今年舉行一次選出9類地方公職的九合一選舉。法務部調查局9月8日公布針對2026年（民國115年）公職人員選舉的不法金流追查成果。這次與高檢署專案偵辦同步進行的查緝，重點對象為中資經地下管道流入、中國企業借名使用的電商蝦皮帳號、香港籍人士設立的洗錢集團，以及透過無實際交易的虛設行號引進境外資金。

調查局動員全國24個外勤單位偵辦54案，搜索202處、約談559人，25人遭羈押、70人交保。不法金流規模統計為新台幣628億6971萬元。其中地下通匯為新台幣111億8629萬元，替詐騙、賭博資金洗錢的水房為新台幣423億6560萬元，水房一類約占總額三分之二。查扣犯罪所得價值新台幣17億6318萬元，包括不法銀行帳戶521個、穩定幣泰達幣（USDT）2184個與不動產35筆。調查局提醒候選人與民眾：「切勿透過地下通匯或各類洗錢管道，收受或協助移轉中資、外資進到國內。」

主管台灣政府對中國政策的大陸委員會副主委沈有忠17日在一場學術研討會上，提及中國共產黨的統戰滲透、政治宣傳、灰色地帶作戰與資訊操弄。陸委會在介紹這番發言的新聞稿中，以「威權的中共無權干預民主台灣的人民抉擇」為標題。沈有忠說：「我們願意交流，但不會接受矮化。」陸委會表示，1996年開始總統直選至今年屆滿30年，期間共有8次總統直選與3次政黨輪替。陸委會並表示，約80%受訪者支持「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的現狀。

## 資料來源（KST）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2026-10-19 · 《新聞稿115.10.19》本署偵結李姓被告等4人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起訴請求從量重刑，嚴辦重懲維護國家安全 ·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509/4515/1450927/post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2026-10-19 · 新聞稿（附件PDF） · https://www.tph.moj.gov.tw/media/457275/新聞稿.pdf?mediaDL=true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2026-10-06 · 1151006桃檢偵結起訴刺探洩漏情報人員資訊案件新聞稿 · https://www.tyc.moj.gov.tw/294079/294166/294168/1446152/post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2026-10-12 · 1151012桃檢偵辦某上櫃公司以陸製零件無人機供軍購案新聞稿 · https://www.tyc.moj.gov.tw/294079/294166/294168/1448120/post
- 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22條（2023-12-27公布修正版）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60002
- 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7條（2022-06-08公布修正版）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8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1條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2026-10-20確認 · 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Print/FL001430?type=0
- 法務部調查局 · 2026-09-08 15:15 KST · 調查局打擊不法金流，守護民主選舉！全力防堵境外不法資金介選及干擾選舉 · https://www.mjib.gov.tw/news/Details/1/1209
- 大陸委員會 · 2026-10-17 · 陸委會沈副主委強調威權的中共無權干預民主台灣的人民抉擇，政府將持續深化民主韌性，堅定捍衛自由民主與台海和平穩定現狀 · 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05B73310C5C3A632&sms=1A40B00E4C745211&s=FB1B0FB3F231AB5F
- 韓國法務部 · 2026-03-12 · 「형법」 일부개정법률 공포·시행 알림 · https://www.moj.go.kr/bbs/moj/159/604279/artclView.do
- 韓國法務部 · 2026-03-12 · 법률제21450호(형법 일부개정법률).pdf（公布通知附件） · https://www.immigration.go.kr/bbs/moj/159/491851/download.do
- 韓國大法院 · 1982-11-23 · 82도2201 판결(간첩, 구국가보안법위반, 반공법위반, 국가보안법위반) · https://www.nepla.ai/case/대법원/82도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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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國會議案第2200774號 · 2024-06-21提出 · 형법 일부개정법률안(주호영의원 등 10인) · 法制處國民參與立法中心國會立法現況 · https://opinion.lawmaking.go.kr/gcom/nsmLmSts/out/2200774/detailRP
- 韓國國會議案第2202339號 · 2024-07-29提出 · 군형법 일부개정법률안(임종득의원 등 10인) · 法制處國民參與立法中心國會立法現況 · https://opinion.lawmaking.go.kr/gcom/nsmLmSts/out/2202339/detailRP
- 韓國產業通商部新聞稿 · 2026-10-19 10:00 KST（發布時間） · 기술유출 사각지대 없애고 일벌백계로 엄정 대응 ·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3f49a5a8c/172301/view
- 韓國產業通商部參考資料 · 2026-10-07 · 산업부, 국감 지적에서 답 찾는다... 산업기술 유출 방지에 총력 ·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3f49a5a8c/172268/view
- 韓國智慧財產處簡報 · 2026-02-12 · 기술유출사건 관련 브리핑 · https://www.korea.kr/briefing/policyBriefingView.do?newsId=15674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