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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克蘭國防部召開「北約駐軍地位協定（SOFA）」國內法落實工作會議…18個國家機關出席，討論刑事管轄、損害賠償、關稅及稅務法規修法方向
- URL: https://www.bexus.info/20261027-news-348-zh-tw/
- Published: 2026-10-27T21:00:00.000Z
- Updated: 2026-10-31T14:12:24.000Z
- Description: 烏克蘭國防部於2026年10月27日宣布，已召開工作會議，以將《北約駐軍地位協定》（NATO SOFA）納入烏克蘭法律體系。駐軍地位協定是規定一國軍隊駐紮於另一國領土時，該軍隊及其官兵法律地位的協定。國防部宣布，與會人員探討了適用該協定時產生的問題，就解決方向達成共識，並確定了烏克蘭法律需要進一步修改的領域，特別是在刑事管轄權與損害賠償請求處理方面。
- Author: Alfred Kim
- Tags: chinese-taiwan, UA

烏克蘭基輔

烏克蘭國防部於2026年10月27日宣布，已召開工作會議，以將「北約駐軍地位協定（NATO SOFA）」納入烏克蘭法律。駐軍地位協定是規範一國軍隊停留於另一國領土時，該軍隊及其官兵法律地位的協定。國防部表示，與會者指出了適用該協定時產生的問題，就解決方向達成共識，並特別針對刑事管轄權與損害賠償請求處理，確定了烏克蘭法律需要進一步修改的領域。國防部表示，在討論對烏克蘭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妥善履行該協定各項規定尤為重要。國防部於10月28日在其官方X帳號上發文表示：「安全保障需要法律基礎。」

> Security guarantees need legal groundwork. The Ministry of Defence is working to bring the NATO 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 into Ukrainian law.  
>  
> At a working meeting held with the Ukrainian Helsinki Human Rights Union, representatives of 18 state institutions reviewed a draft…
> 
> — Defense of Ukraine (@DefenceU) [2026년 10월 28일](https://x.com/DefenceU/status/2115392632293826562?ref%5Fsrc=twsrc%5Etfw&ref=bexus.info)

## 烏克蘭國防部與18個國家機關舉行NATO SOFA落實工作會議

國防部表示，本次會議是與「烏克蘭赫爾辛基人權聯盟」共同舉行。烏克蘭赫爾辛基人權聯盟是烏克蘭人權組織的聯盟。國防部宣布，會議討論是根據國防部與赫爾辛基人權聯盟共同制定的「落實計畫」草案進行。國防部指出，該草案包含了彌補落實協定規定方面的不足的措施，並指定負責各項措施的機關。

國防部宣布，各部會、執法機關、烏克蘭武裝部隊總參謀部、烏克蘭國家銀行等18個國家機關的代表出席了會議。國防部表示，與會人數是預期的兩倍，這展現了將協定納入國內法的即時性與必要性。國防部指出，會議獲得了英國「特別國防顧問計畫（Special Defence Advisor Programme）」的支援。

國防部宣布，會議重點聚焦於協定規定的實際適用及相應所需的修法。國防部指出，烏克蘭總檢察長辦公室與司法部代表分享了適用刑事管轄權規定的經驗，與會者亦研議了修改烏克蘭刑事訴訟法的可行性。與會者還討論了審查與賠償損害請求的程序，以及海關監管現況與改善方案。國防部表示，適用協定所產生的稅務問題也是會議的主要議題。

## NATO成員國於1951年在倫敦簽署SOFA，規範派遣軍的法律地位

據NATO表示，NATO SOFA於1951年6月19日在倫敦以英文及法文訂立，兩種語言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協定序言載明，考慮到締約一方的軍隊可依協議派遣至締約另一方領土服役，因而規範該軍隊之地位。協定將派遣軍隊的國家稱為「派遣國」，接受軍隊的國家稱為「接受國」。協定第2條規定，派遣軍隊、文職人員及其隨屬家屬必須尊重接受國法律，不得在接受國內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派遣國亦須為此採取必要措施。文職人員是指受派遣國武裝部隊僱用、隨同軍隊行動的平民人員。協定第1條將無國籍人、非北大西洋公約締約國國民，以及接受國國民或通常居住於接受國之人排除在文職人員之外，並將隨屬家屬定義為軍隊或文職人員成員的配偶及受撫養子女。

協定第3條規定，派遣軍隊成員出入接受國時，免受護照、簽證規定及入出境審查，但在接受國並不取得永久居留權或住所。依據第3條，派遣軍成員在被要求時，必須出示載有姓名、出生年月日、軍階與照片的派遣國身分證件，以及以派遣國語言、英文及法文寫成的個人或集體調動命令。第4條規定，接受國應承認派遣國核發的駕駛執照而無須進行駕駛測驗或收取費用，或無須測驗即核發本國執照。協定第6條規定，派遣軍成員依命令獲准時得持有並攜帶武器。協定第5條規定，派遣軍部隊越過國界時必須著制服，派遣軍公務車輛除登記號碼外，亦須帶有國籍標誌。協定第9條規定，派遣軍、文職人員及其隨屬家屬得以與接受國國民相同條件在當地購買自用所需的物品與勞務，並要求接受國當局在必要時指定限制或禁止購買的品項，以避免對接受國經濟產生不良影響。第9條規定接受國當局有責任為派遣軍安排提供所需的建築物、場地及相關設施與服務。

協定核心的第7條規範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是偵查與審判犯罪的權限。依據第7條，派遣國軍事當局可在接受國內，對適用本國軍法的人員行使本國法律所賦予的刑事及懲戒管轄權；接受國當局則對在其領土內所犯且依其法律可處罰的犯罪享有管轄權。在兩國管轄權競合時，派遣國對僅侵害本國財產或安全之犯罪、僅針對其他派遣軍成員或隨屬家屬之犯罪，以及執行公務行為所生之犯罪享有「第一順位管轄權」。對於其他犯罪，接受國享有第一順位管轄權。第7條規定，僅依單方國家法律處罰之犯罪，該國享有專屬管轄權，並列舉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包括叛國、破壞（破壞行動）、間諜活動，以及違反公務秘密或國防秘密相關法律。協定規定，享有第一順位管轄權的國家若決定不行使管轄權，應儘快通知對方國家，並對對方國家請求放棄管轄權給予善意考慮。第7條要求接受國與派遣國當局在接受國領土內逮捕派遣軍成員並移交給行使管轄權的當局方面互相協助，接受國若逮捕派遣軍成員，應立即通知派遣國軍事當局。接受國欲行使管轄權的嫌疑人若由派遣國羈押，派遣國應保管其人身，直至接受國提出起訴。兩國在偵查與蒐集證據方面亦應互相協助。第7條規定，若接受國法律在同類案件中未規定死刑，派遣國當局不得在接受國內執行死刑，且經締約一方審判判定無罪或有罪確定之人，締約另一方不得就同一犯罪再次審判。

## 烏克蘭透過和平夥伴關係SOFA適用NATO SOFA條款

據烏克蘭國防部表示，NATO SOFA各項條款是透過「和平夥伴關係駐軍地位協定（PfP SOFA）」適用於烏克蘭。和平夥伴關係（PfP）是NATO為了與非成員國合作而建立的架構。據NATO表示，PfP SOFA於1995年6月19日簽署。協定序言載明，NATO成員國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於1994年1月10日在布魯塞爾提議參與PfP。PfP SOFA第1條規定，所有締約國應如同NATO SOFA締約國一般適用NATO SOFA的規定。第2條規定，本協定亦適用於非NATO SOFA締約國的PfP SOFA締約國領土。依據第3條，在涉及非NATO SOFA締約國的問題上，取代將爭端提交北大西洋理事會或仲裁人的NATO SOFA條款，相關締約國之間應在不受外部管轄的情況下透過談判解決。

國防部指出，協定官方烏克蘭文譯本的修訂版是迄今落實工作的主要成果。據國防部表示，修訂後的譯本已刊載於烏克蘭最高拉達（國會）官方入口網站。國防部宣布，該譯本是在國防部的倡議與直接參與下，與外交部、司法部、總檢察長辦公室、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合作完成。

烏克蘭總統沃洛迪米爾·澤倫斯基於10月25日在其官方X帳號上發文表示：「我們的安全保障是我們的安全保障，不能由俄羅斯方面左右。」澤倫斯基總統表示：「對我軍的限制和烏克蘭的中立不在討論範圍之內」，並稱領土問題應在領導人層級討論，其他問題應在技術小組層面討論，所有這些都可以在11月進行討論。

> Our security guarantees are our security guarantees. They cannot be dictated by the Russian side. Restrictions on our army and Ukraine’s neutrality are not up for discussion. The territorial issue is a red line that can only be discussed at the level of leaders. The Americans…
> 
> — Volodymyr Zelenskyy / Володимир Зеленський (@ZelenskyyUa) [2026년 10월 25일](https://x.com/ZelenskyyUa/status/2114429570686619763?ref%5Fsrc=twsrc%5Etfw&ref=bexus.info)

## 國防部亦決定依據協定調整損害賠償、關稅與稅務領域

作為本次會議議題的損害賠償由NATO SOFA第8條規範。依據第8條，各締約國放棄就締約另一方軍隊成員在執行與北大西洋公約運作相關任務期間，對其軍隊使用財產所造成的損害向締約另一方索賠的所有請求權。各締約國亦放棄就其軍隊成員在執行公務中遭受傷亡向締約另一方提出索賠的請求權。第8條還規定，若獲救船舶或貨物為締約另一方所有且用於與北大西洋公約運作相關之目的，締約各方之間亦放棄海難救助索賠。派遣軍在執行公務期間於接受國內對第三方造成損害時，該請求由接受國依據其本國軍隊活動所生請求適用的法律法規處理，並以接受國貨幣支付。因非執行公務之行為所生請求，由接受國當局公正審查並評估賠償額，並將報告提交給派遣國當局，派遣國當局應毫不延遲地決定是否進行撫恤性質的「恩惠性給付（ex gratia）」及其金額。協定規定，在僅由派遣國單獨承擔責任時，賠償金額由接受國分擔25%、派遣國分擔75%。

稅務由第10條規範，關稅則由第11條規範。依據第10條，派遣軍及文職人員僅因該身分而在接受國停留的期間，在接受國稅捐上不視為居留期間，其自派遣國領取的薪酬免徵接受國稅捐。第11條規定，除協定另有規定外，派遣軍、文職人員及其隨屬家屬應遵守接受國海關法規，接受國海關得對其身體、行李及車輛進行檢查，並依法扣押物品。第12條規定接受國海關及財政當局在依協定給予免稅時，得附加條件以防止濫用；第13條則規定接受國與派遣國當局應在調查及蒐集證據方面互相協助，以防範違反關稅及財政法規。第11條規定，派遣軍公務車輛以自身動力進出時，出示報關文件即可免關稅暫准進口及復運出口。

協定第16條規定，締約國之間就協定的解釋或適用所生分歧，應在不受外部管轄的情況下透過談判解決，若無法透過直接談判解決，則應提交北大西洋理事會。依據第17條，締約國可隨時請求北大西洋理事會修改條款。第18條規定，在四個簽署國向美國交存批准書滿30天後，協定即在該等國家之間生效；隨後加入NATO的國家經北大西洋理事會核准後可加入該協定。第19條規定，自協定生效滿4年後，締約國得向美國發出書面通知退出協定，退出於收到通知1年後生效。

國防部宣布，會議結束後與會者同意以擬定的提案為基礎舉行進一步磋商。國防部表示，將持續一貫地推進將協定規定納入國內法的工作。國防部在其官方X帳號上指出，落實計畫草案涵蓋刑事管轄權、損害請求、關稅與稅捐，並表示「後續將舉行進一步磋商」。

## 資料來源（KST）

- 烏克蘭國防部「Ukraine's Ministry of Defence works to implement the NATO 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2026年10月27日）：https://mod.gov.ua/en/news/nato-sofa-implementation-in-ukraine
- NATO「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e North Atlantic Treaty regarding the Status of their Forces」（1951年6月19日）：https://www.nato.int/cps/en/natohq/official\_texts\_17265.htm
- NATO「Agreement among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North Atlantic Treaty and the other States participating in the Partnership for Peace regarding the Status of their Forces」（1995年6月19日）：https://www.nato.int/cps/en/natohq/official\_texts\_24742.htm
- 烏克蘭國防部X貼文（2026年10月28日）：https://x.com/DefenceU/status/2115392632293826562
- 烏克蘭總統沃洛迪米爾·澤倫斯基X貼文（2026年10月25日）：https://x.com/ZelenskyyUa/status/2114429570686619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