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交部依《反外國制裁法》對巴拉圭、貝里斯部長實施凍結財產與禁止入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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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交部於10月12日公布外交部令第21號及第22號。內容針對與台灣建交的巴拉圭資訊暨通訊科技部部長古斯塔沃·維亞特,以及貝里斯外交、對外貿易、教育、文化暨科技部部長弗朗西斯·方賽卡,採取依據《反外國制裁法》的反制措施。巴拉圭政府於同日表示「拒絕接受制裁」,貝里斯外交部則對此「單方面措施」表示遺憾。台灣外交部對兩國的支持表示感謝。
中國外交部決定書
中國外交部網站於10月12日上午10時5分(北京時間,韓國時間11時5分)發布的決定書(外交部令第22號,針對貝里斯方賽卡部長),引用了《反外國制裁法》第3、4、6、9、15條為依據。措施共有三項:凍結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等各類財產;禁止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交易、合作;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門)。施行日期為公布當日的10月12日。針對巴拉圭維亞特部長的外交部令第21號也於同日以相同形式發布。
決定書將兩國與台灣的關係稱為「所謂『邦交』」,並主張被制裁對象「損害了中國的核心利益」。此為中國外交部的措辭。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毛寧在同日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兩人竄訪台灣並散布有關「中國網路攻擊」的虛假訊息,此項措施旨在「以儆效尤」。決定書與記者會並未同時提出佐證該網路攻擊主張的依據。
此項措施為中國外交部稱為「反制措施」的行政決定。其性質不同於美國財政部的制裁名單指定或刑事起訴,相關當事國亦將此措施稱為「制裁」。
巴拉圭政府反應
巴拉圭外交部於10月12日晚間(韓國時間22:52)在官方X帳號表示:「巴拉圭政府拒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資訊暨通訊科技部部長古斯塔沃·維亞特所施加的制裁」,並指出「這將引發與我國不必要的摩擦」。在同一則貼文中,亦再次重申對台灣(中華民國)的堅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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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亞特部長約20分鐘後在個人X帳號發文表示:「巴拉圭的數位基礎建設遵循基於主權決定的技術與國家安全標準」,並強調「任何外部制裁都無法左右我們的決定」。隨後更表示「將與台灣攜手加速推進所有合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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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維亞特部長於10月15日發表題為〈確認方向的制裁(Una sanción que confirma el camino)〉的文章,自行梳理措施內容寫道:「無法進入中國、香港、澳門,在該處的財產將遭凍結,且任何組織皆不得與我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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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里斯政府反應
貝里斯外交部於10月13日凌晨(韓國時間02:57)在官方X帳號發表聲明,表示對中國外交部於10月12日針對方賽卡部長宣布的「單方面措施」表示關切。貝里斯外交部網站亦於貝爾墨潘時間10月12日11時40分(GMT-6)刊出聲明全文。
台灣外交部反應
台灣外交部於10月13日以西語和英語表示:「對友邦巴拉圭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脅迫與施壓所展現的堅定支持深感鼓舞」。同日晚間亦表示:「將與友邦貝里斯及方賽卡部長堅定站在一起,共同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脅迫性措施」,並高度讚賞貝里斯維持與台灣外交關係的主權決定。據中央通訊社報導,台灣外交部在回覆中央社提問時,稱該項措施為「對他國主權與外交政策的干涉」。該發言並非透過台灣外交部新聞稿發布,而是經由中央社報導轉述。
巴拉圭自1957年起即與台灣建交,是南美洲唯一的台灣邦交國;貝里斯則於1989年10月13日與台灣建交。中國此次指名邦交國政府的現任部長個人並公布法律措施,並非對國家施加斷交壓力,而是以個人為單位強加代價的方式。
過去先例可追溯至2021年。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1年6月10日通過《反外國制裁法》,規定當外國對中國採取歧視性措施或干涉中國內政時,得將相關個人與組織列入反制清單,並得實施凍結財產、禁止入境等措施。本次決定書引用的條款即為該法的列名與措施條款。
法律依據:《反外國制裁法》條文
決定書所引用的五項條款可透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開的法律原文進行核對。以下條文為法律原文主旨轉譯:第3條規定「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對中國進行遏制、打壓,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國內政的,中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第4條允許國務院有關部門將直接或間接參與前述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第6條列舉了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驅逐出境,查封、扣押、凍結在中國境內的財產,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交易、合作,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第9條規定清單與措施的確定、暫停、變更或取消由外交部等部門以「命令」形式公布,此即本次措施冠以「外交部令」編號的原因;第15條則是針對外國國家、組織或個人實施、協助、支持危害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參照」本法採取措施的條款。
本次決定書對維亞特與方賽卡兩位部長適用了第6條中的凍結財產、禁止交易合作、拒發簽證及禁止入境三項措施,並未包含註銷簽證或驅逐出境。該法第5條雖允許將措施擴及列名個人的配偶與直系親屬,以及由該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但10月12日的決定書反制清單中僅列有部長本人各一名。
決定書所反映的內容
針對貝里斯的決定書在第一句中寫道:「近年來,貝里斯個別反華政客出於一己私利,頑固支持貝里斯維持同中國台灣地區所謂『邦交』關係」。並載明措施目的為「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反對『台獨』分裂行徑」。「反華政客」與「分裂行徑」為中國外交部的定性,貝里斯政府對此並未接受。
解除措施的程序
該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第4至6條所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這意味著並未保留在中國境內透過行政訴訟等方式進行爭訟的管道。然而,第8條規定當採取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有關部門可以對措施予以「暫停、變更或者取消」,且在該情況下亦應依第9條以部令形式公布。因此,對兩位部長的措施是否變動,後續可透過外交部令編號予以確認。
2025年施行規定增設之執行程序
在本次外交部令之前的階段,亦有將執行方式細化的文件。中國國務院於2025年3月21日經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反外國制裁法實施規定》,並於3月23日以國務院令第803號公布,同日施行,共計22條。第5條規定在決定反制措施時,應在決定書中明確載明適用對象、具體措施及施行日期。執行部門的權責分工亦按條文進行畫分:不予簽發簽證及不准入境由外交、國家移民管理等部門負責;財產之查封、扣押、凍結由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海關、市場監管、金融管理、知識產權等部門負責;限制交易與合作則依領域由教育、科技、司法行政、生態環境、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部門負責。第7條指出,財產範圍包含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及應收債權等。
該實施規定亦新增了程序上的退場機制。第11條規定決定、暫停、變更或取消措施的決定應在該部門官方網站等平台公開並及時更新。第14條允許受到措施影響的組織或個人向決定部門申請暫停、變更或取消,但須同時提交已改正錯誤的事實及為消除行為後果所採取的措施。第15條規定部門在評估執行情況與效果,或審查申請事由後,可暫停、變更或取消措施;第16條則針對特殊情況,保留了經批准後得例外進行被禁活動的途徑。中國外交部尚未公開兩位部長是否已進行此項申請程序,或是否已受理申請。在10月12日的決定書之後,亦未見針對兩人的後續外交部令或受理申請公告。
貝里斯外交部聲明全文所陳述之依據
貝里斯外交部網站上的聲明比X平台的貼文提出了更詳盡的論據。聲明首先強調貝里斯為主權獨立國家,並指出在《聯合國憲章》下,所有國家皆有權在不受外界壓力的情況下推展外交政策,主權平等與不干涉他國內政乃是小國安全與發展所依賴的國際秩序基石。關於與台灣的關係,聲明說明這是基於本國主權決定所建立,且此項夥伴關係在發展、公共衛生、教育、基礎設施、環境及農業等領域為貝里斯人民帶來了有益的合作成果。針對方賽卡部長,聲明劃清界線指出,其係依政府指示以官方身分、為貝里斯國家利益行事。
聲明並不僅止於此,亦闡明了因應方向。內容強調該措施無法改變貝里斯的外交政策,也無法阻礙政府履行職責,政府全力支持方賽卡部長。此外,聲明敦促所有國家克制,勿對他國公職人員採取單方面脅迫措施,並表示將就此事與雙邊、區域夥伴及更廣泛的國際社會密切協商。聲明末尾對區域與國際夥伴的團結支持表示感謝,並承諾將持續向貝里斯人民通報後續進展。巴拉圭外交部網站並未另外刊登單獨針對維亞特部長被制裁措施的聲明,巴拉圭的立場係透過外交部官方X貼文發布。
雙方立場重點摘要
- 中國政府(外交部):相關部長支持與台灣「所謂邦交」,損害中國核心利益,故依《反外國制裁法》採取措施(10/12決定書、記者會)。
- 巴拉圭、貝里斯、台灣政府:拒絕接受措施,與台灣的關係屬於各國主權決定(10/12~13各國外交部,10/12、15維亞特部長)。
後續觀察重點
- 反制措施自公布日(10/12)起施行,決定書中未載明截止日期。
- 截至10月17日凌晨,中國外交部尚未針對其他台灣邦交國人士公布追加的外交部令。
- 巴拉圭所公布的與台灣共同合作項目(維亞特部長提及之「Yguazú Digital」、科技園區等),巴拉圭政府尚未公開具體時程日期。
資料來源
- 中國國務院令第803號《反外國制裁法實施規定》(中國政府網,2025-03-23公布):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3/content_7015400.htm
- 中國外交部令第22號(貝里斯方賽卡)決定書:https://www.mfa.gov.cn/wjbxw_new/202610/t20261012_12038393.shtml
- 中國外交部令第21號(巴拉圭維亞特)決定書:https://www.fmprc.gov.cn/wjb_673085/zfxxgk_674865/gknrlb/fzcqdcs/202610/t20261012_12038392.shtml
- 中國外交部10/12例行記者會:https://www.mfa.gov.cn/web/fyrbt_673021/202610/t20261012_120387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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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外交部反應(中央通訊社):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10120248.aspx
- 巴拉圭1957建交:https://www.taiwanembassy.org/py/post/7521.html
- 貝里斯1989.10.13建交:http://multilingual.mofa.gov.tw/web/web_UTF-8/almanac/almanac2008/html/08-1-6.htm
- 《反外國制裁法》原文(全國人大常委會公開版):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6/t20210610_311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