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國營銀行 BICSA 制裁指定伴隨自 2022 年起向伊朗銀行提供服務之情事一併公布

美國國務院於 2026 年 10 月 15 日將古巴國營銀行 Banco Internacional de Comercio, S.A. 列為制裁對象。國務卿馬可·盧比歐的聲明指出,制裁依據為第 14404 號行政命令第 2 條 (a)(i)(A)。指定理由為曾在或正在古巴經濟之金融服務部門營運。受制裁對象的正式名稱為 Banco Internacional de Comercio, S.A.,簡稱為 BICSA。國務院聲明指出,BICSA 至少自 2022 年起便向已被指定為制裁對象的伊朗 Karafarin Bank 提供服務。自 2022 年起之時間點與提供服務之內容,皆引述自國務院聲明所公布之內容。國務院聲明指出,Karafarin Bank 是財政部於 2020 年依據第 13902 號行政命令予以制裁的銀行。
盧比歐部長在聲明中表示,川普總統已明確表態。盧比歐部長指出,在川普政府領導下,美國絕不容忍西半球以外勢力在該區域散播恐怖主義、組織犯罪及反美影響力。關於恐怖主義一詞,在此引述自盧比歐部長聲明中的措辭。盧比歐部長表示,共產古巴長期以來被容許充當惡意行為者與恐怖團體的前哨基地。盧比歐部長以此舉出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為例,並在聲明中將伊朗形容為全球首要的恐怖主義贊助國。此一措辭亦應理解為出自盧比歐部長的聲明。盧比歐部長在聲明中表示,伊朗一直將目標對準美國。
https://x.com/statedeptspox/status/2108947909433495731
此項制裁指定的核心主軸在於,國務卿盧比歐於 2026 年 10 月 15 日依據第 14404 號行政命令,將 BICSA 列為制裁對象。本次措施為國務院所作之制裁指定。國務院聲明並未載明本次措施為處以罰鍰,亦未載明對任何人提起刑事起訴。列入制裁名單之指定與法院起訴屬於不同程序。國務院聲明在「制裁涵義」一項中說明了制裁效果。依據該說明,被指定對象位於美國境內的財產與財產權益,以及處於美國人占有或控制下的財產與財產權益均遭凍結,且必須向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通報。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之英文縮寫為 OFAC。國務院聲明並指出,由一名或多名遭凍結對象單獨或合計直接或間接持有 50% 以上股權的任何法人實體,亦同樣遭到凍結。
國務院聲明亦載明了交易禁令。聲明說明,除獲得許可或豁免者外,禁止美國人或處於美國管轄範圍內之人士涉及與被指定者或其他遭凍結對象之財產或財產權益相關的交易或交易行為。聲明指出,該禁令包含為遭凍結對象或向遭凍結對象提供或捐助資金、貨物與服務,以及自遭凍結對象接受資金、貨物與服務之捐助或提供。聲明亦載明,凡與依據第 14404 號行政命令所指定對象進行交易之外國人,以及曾在或正在古巴經濟之能源、國防及相關物資、金屬與採礦、金融服務及安全部門營運之外國人,亦將面臨制裁風險。聲明指出,非美國人及外國金融機構在依據此項授權與受制裁方進行交易時必須審慎行事。聲明並寫道,將資產返還受制裁方,或將資產轉移至其他管轄區以便該對象使用之行為,皆會為非美國人帶來重大的制裁風險。
聲明亦載明,依據《古巴資產管制條例》遭凍結對象的財產與財產權益亦予以凍結。聲明說明,該條例禁止處於美國管轄範圍內之人士在未經許可或豁免的情況下,處置古巴或古巴國民享有權益之財產。聲明同時載明了申請解除制裁的管道。聲明指出,要求自特別指定國民與遭凍結對象名單中除名之請願,可透過 OFAC 審查入口網站提出,聲明中亦引導至國務院的名單除名說明頁面。該名單之英文縮寫為 SDN List。聲明寫道,制裁的實效不僅來自將人員列入名單的能力,亦來自依法將人員自名單中除名的意願。聲明指出,制裁的終極目標並非懲罰,而是促成行為的正面改變。
盧比歐部長具政治性質的字句亦收錄於聲明中。盧比歐部長表示,川普政府絕不容忍在距離美國本土不到 100 英里之處,存在包庇敵對外國軍事活動、情報活動與恐怖活動的流氓國家。距離不到 100 英里及流氓國家等用語,皆引述自盧比歐部長之聲明文句。盧比歐部長表示,將積極查明並清除古巴政權與伊朗及其他危險且敵對之國家和行為者之間的金融聯繫與安全聯繫。金融聯繫與安全聯繫之說法,亦為盧比歐部長在聲明中所使用的目標表述。
國務院聲明指出,第 14404 號行政命令授權對古巴實施廣泛制裁。依據該聲明,受制裁對象包括協助古巴政權安全機構之人,以及對古巴境內的壓迫及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負有責任之人。聲明寫道,本次措施亦進一步推進了第 14380 號行政命令及第 5 號國家安全總統備忘錄。第 14380 號行政命令之標題為應對古巴政府對美國構成的威脅,而聲明指出第 5 號國家安全總統備忘錄指示政府改善人權、促進法治、培育自由市場與自由企業,並推動古巴民主化。此部分為國務院聲明所列之政策依據,而指定 BICSA 的直接法律依據為第 14404 號行政命令第 2 條 (a)(i)(A)。